药价放开后,原来发改委这样管药价了
自从今年5月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后,尤其是当全国上下同步取消绝大部分药品的政府定价后,没有多少人能够想到,一系列价格监管的重拳会纷至踏来,或者说,对主管部门药品价格行为约束力度还抱有一丝幻想,可事实证明,一张天网,正悄无声息地从四面八方掩杀而来,令人多少有些始料不及。半年多了,让我们看看这张天网到底有多大的威力,同时,让我们预测下一步药价监管的态势。
抓大放小,对重点品种开展重点监测意图明显
5月份全国药价放开后,据消息,当时国家发改委就已经制定了一批重点监测品种,预计480个,涉及千家药企。而到了7月份,《关于加强药品价格重点监测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微信圈内广泛流传,与上一次的内容相比,最大变化在于监测对象由480个品种变为270个,并且做出了监测遴选依据、范围及数据来源等相关情况的介绍。通过品种分析,可以看到,重点监控领域为专利、独家产品、市场销量大临床使用频次高以及社会关注度高的药品。
铲除垄断,价格主管部门高调介入药品集中采购领域
今年8月26日,针对备受争议的“蚌埠式”药品采购,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发函,建议纠正蚌埠市卫生计生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认为安徽省蚌埠市卫计委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相关条例。
建议安徽省责令蚌埠市卫计委改正相关行为,并对安徽省药品集中采购中是否还存在其他违反《反垄断法》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从总体上予以清理规范。
时隔两个多月,国家发改委再度发文,对四川和浙江两省在药品集中采购中存在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调查。认为,四川、浙江两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称卫计委)在药品集中采购中,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专项检查,各地物价部门力求从重从严约束药品市场交易行为
半年多以来,福建、湖南、宁夏、陕西等省份,先后通过组织药商开展药品价格政策提醒告诫会、发布价格政策提醒告诫函、及启动定期药品市场巡查和专项检查等活动,对医疗机构、配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血站、疾控中心、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等单位进行专项检查,通过各省份的检查内容对比来看,不约而同地,对于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将依法从严处罚并向社会曝光,列入价格诚信档案。同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取消相关企业产品入围资格,两年内不接受该企业任何产品集中采购申请。对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垄断行为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下一步:约束趋严,重点检查集采
通过上述三个方面,我们可以看到,物价放开,不再对价格机制过度干预,并不意味着物价部门已经当置身事外当起了甩手掌柜。相反,在价格放开之后,物价部门正由原来的“制定价格”转向现在的“约束行为”。处理并公开曝光了药品集采的垄断性竞争,对重点药品制定监测办法,对药价市场行为进行专项检查,就是其维护了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有效履行监管职责的举措。
下一步,价格主管部门对药品价格的约束,又会有哪些举措?我们不妨在这里简要预测。
药品市场交易价格放管结合,整体约束形势趋严
刚刚结束的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公报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理顺药品价格,实行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会公报首次把健康中国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其中,对药品价格更是要求要理顺为先。这是让药价回归理性的正途,也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基础。但结合目前的发展态势,尤其是有关部门正在推动修订《价格法》,研究制定或修订和规范政府定价和市场价格行为、成本监审、价格听证、价格监测、反垄断执法等法规规章制度,完善价格行为规则和监管办法,可以预见,药品价格的市场交易行为将会趋向严格。
药品集中采购价格成敏感地带,将成检查重点
通过上半年,有关价格部门对安徽蚌埠、四川、浙江相关药品集中采购的下大力气调查,不难看出,国家在完善反垄断法治体系,加大查处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方面,会下大力气整治。这对各地药品招标采购来说,无异是件幸事。虽然今年6月19日国家卫计委在《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的综合监管。严肃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弄虚作假、围标串标、哄抬价格等行为,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禁止各种形式的地方保护。”但是各地药品招标采购地方保护花样之风一直难以遏制。因此,从反垄断角度出马,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检查,对广大药企来说,无异是一种幸事。
总体来说,一张约束药品价格及行为的天网,已经悄然形成,对些这些无形的管制约束,药企只有冷静思考、提前做好预判,才能在诡异莫测的市场风云中从容舞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