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分类号】 2360069404
【标题】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940905
【实施日期】 940905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医政类
【文号】 卫医发(1994)第25号
【名称】 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的通知
【题注】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有关 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我部制定了《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制订《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以下 简称《指导原则》),各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按 本《指导原则》进行,合理配置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 ,更好地为公民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服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是区域医疗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医疗机构设置的依据,因此,《规划》的制订,应遵照区域 医疗规划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一、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含义 《规划》是以卫生区域内居民实际医疗服务需求为依据,以合理配置利用医疗 卫生资源及公平地向全体公民提供高质量的基本医疗服务为目的,将各级各类、不 同隶属关系、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医疗机构统一规划设置和布局。依据《规划》设置 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符合区域内一定人群 的实际医疗服务需求,避免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重叠或遗漏,有利于充分合理地利 用我国有限的医疗卫生资源,建立适应我国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医疗服务体系, 既能为我国公民公平地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又能比较有效地控制医疗成本。
二、医疗机构设置的原则和医疗服务体系的框架 医疗机构的设置以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中医床位数),千人口医师数(千人 口中医师数)等主要指标为依据进行宏观调控,具体指标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医疗机构设置应遵循的主要原则有:
(一) 公平性原则。从当地的医疗供需实际出发,面向全人群,充分发挥现 有医疗资源的作用。现阶段发展要以农村、基层为重点,严格控制城市医疗机构的 发展规模,保证全体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民公平地享有基本医疗服务;
(二) 整体效益原则。医疗机构设置要符合当地卫生发展总体规划的要求, 要充分发挥医疗系统的整体功能,合理配置医疗资源,提高医疗预防保健网的整体 效益,局部要服从全局;
(三) 可及性原则。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易于为 群众服务;
(四) 分级原则。为了合理有效地利用卫生资源,确保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 ,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将其分为不同级别,实行标准有别、要求不同的 管理,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体系;
(五) 公有制主导原则。医疗机构应坚持国家和集体举办为主,个人和其他 社会团体办为补充的原则;
(六) 中西医并重原则。遵循卫生工作的基本方针,中西医并重,保证中医 、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合理布局及资源配置。 医疗服务体系的框架:
(一) 按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和分级医疗的概念,一、二、三级医院的设置 应层次清楚、结构合理、功能到位,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体系 总体框架,以利于发挥整体功能;
(二) 大力发展中间性医疗服务和设施(包括医院内康复医学科、社区康复 、家庭病床、护理站、护理院、老年病和慢性病医疗机构等),充分发挥基层医疗 机构的作用,合理分流病人,以促进急性病院(或院内急性病部)的发展;
(三) 建立健全急救医疗服务体系。急救医疗服务体系应由急救中心、急救 站和医院急诊科(室)组成,合理布局,缩短服务半径,形成急救服务网络;
(四) 其它医疗机构纳入三级医疗网或与三级网密切配合、协调。
(五) 建立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服务体系。
三、《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内容
(一) 现状分析。分析本地区居民医疗服务需求、利用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医疗保健资源及其内外环境。积极创造条件进行卫生服务调查,具体方法参照国家 卫生服务总调查方案。条件不具备的地方可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人口状况,可参照 国家卫生服务总调查结果,测定本地区医疗服务需求及利用。
(二) 主要卫生问题及影响因素。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找出本地区居民的 主要健康问题(依据发病率、患病率、死亡率、疾病顺位、死因顺位)及其影响因 素,确定本区域医疗机构合理设置的思路。
(三) 确定医疗机构的设置。依据以上分析,并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 平、地理条件、人口状况、居民卫生服务需求,对医疗服务需求进行预测,进而确 定所需要的医疗机构类别、级别、数量、规模及分布,并确定必需床位总数和必需 医师总数。
1.必需床位总数。
(1) 普通床位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A×B+C-D) 1
―――――――――×――――――――
床位使用率 病床周转次数
其中:∑表示总和;
A表示以年龄划分的分层地区人口数(人口数应是户籍人 口、暂住人口及流动人口日平均数之和);
B表示以年龄划分的收治率;C表示其 它地区流入的住院患者数;
D表示本地区去外地的住院患者数;人口是指制定计划 当时的夜间人口;年龄组是按五年为一个年龄组划分;各地流入、流出住院患者数 通过患者调查确定。
(2) 分科床位数的计算:按照上述公式中的收治率、床位使用率、住院患 者数以分科收治率、床位使用率、住院患者数替换即可。
(3) 各级医院床位数的确定:首先组织专家论证不同级医院就诊的分科病 种,然后由分科病种床位数分别计算出各级医院床位数。
(4) 各级医院设置数的确定:依一、二、三级医院床位数及其服务半径、 可及性确定。
(5) 专科医院设置数的确定:依人口总数及其构成、居民的专科疾病发病 情况、服务半径、卫生资源状况确定。
2.必需医师总数。 根据当地医疗需求,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研究确定全省医师总数,分科医师数; 根据农村的实际,研究确定乡村医生总数;并根据地区的医疗需求,研究确定不设 病床医疗机构中的医师在地区人口中所占比例,以此控制不设床位的各类医疗机构 数,进一步确定配置和布局。 医疗机构的布局,要考虑其可及性,便于居民就诊,便于转诊。三级医疗机构 的分布要合理。
(四) 设计制作医疗机构现状图和设置规划图。
四、《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制订的权限和程序 《规划》的制订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由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部 门)具体负责组织进行。省和县的《规划》都要以设区的市(或地区)所制订的《 规划》为基础。其《规划》制订的权限和程序如下:
1.设区的市(或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医疗规划的原则和方法,进 行《规划》的制订和组织工作:
(1)建立《规划》组织(包括领导小组、专家指导组和工作组等);
(2)拟定、论证《规划》方案;
(3)按照《规划》方案组织进行具体工作;
(4)在省的宏观调整和县提出医疗机构配置布局之后,完成《规划》报告, 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实施;
(5)组织《规划》的实施。
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1)在设区的市(或地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下参加该《规划》的具体工作 ;
(2)按照统一规划完成不足一百张床位的医疗机构的具体配置和布局,上报 市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规划》;
(3)按区域统一规划,将有关本县的医疗机构设置部分呈报县政府批准颁布 实施。
3.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1)在市(地)制订《规划》时,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提出宏观控制的指导 意见;
(2)按照卫生部的有关政策、本省实际需要、医疗机构的服务半径及可行性 制订全省五百张床以上医院、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科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 等医疗机构配置的方案;
(3)按照全省范围内五百张床以上医院、重点专科和重点专科医院、急救中 心、临床检验中心的配置方案,对省内各设区的市(或地区)制订的《规划》进行 宏观调控后完成省的《规划》;
(4)将省的《规划》报省政府批准颁布实施。
五、医疗机构的调整 各地在实施《规划》的过程中,对现有医疗机构中不符合《规划》要求、重复 设置的医疗机构,必要时可予以合理调整。 如本地区的机构、床位、医师与人口比例已达到《规划》提出的指标,不应再 规划新建、扩建医疗机构。
六、《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修订 《规划》每五年修定一次,根据考核评价的情况和当地社会、经济、医疗需求 、医疗资源、疾病等发展变化情况,对所定指标进行修订。新《规划》也要按上述 程序审核、批准、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