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面】病人带火机进氧舱,烧死活该?

发布时间:2014-08-06 18:24:37
作者:佚名
来源:Internet
【另一面】病人带火机进氧舱,烧死活该?

60秒读懂专题:中国医用氧舱火灾事故数量与死亡人数排世界第一,中国高压氧医疗研究者在反思探讨这一问题时,态度比社交网络上嘲骂死亡患者无知、替院方叫屈的看客们更人道和理性得多。中国学界不论是制定的行业标准还是得出的共识结论,与国际主流并无二致:都认为患者携易燃物入氧舱,是医师方面未善尽告知、检查的义务所致,责任和努力应由医方承担。

导语:近日广东韶关一名老人在接受医院高压氧治疗时,在氧舱的火灾中丧生,医院称舱内事后发现火机。社交网站的舆论花样百出地嘲讽无知乡民“进氧舱还抽烟,死了活该”、“可惜了医院的设备”、“门口有斗大的‘严禁烟火’,出了事该怪病人”。但反观文明人类国家,病人带取暖器进氧舱被烧死了,被判未善尽职守、过失杀人的还是医院方面的人员,并不认为医院没有明确告知和仔细检查的义务。

日本与意大利的法院在患者携取暖器入氧舱引发火灾死亡的案件上,都认为氧舱操作人员和护士未善尽检查病人的责任,应以“过失杀人”罪服刑

无论是情理还是法理上,回避恶劣后果的发生有两种方式:一为舍弃危险行为;二为提高注意并采取完全措施。对于医疗事故的责任判定,应看一个医师在实际情形下是否善尽说明和检查义务。在医师业已善尽说明和检查义务后,且病人也已经告知、检查,同意自承风险后,不幸发生的医疗伤害,方属医事人员无过失责任。日本1967年、1989年、1993年、1996年均有患者携带“暖宝宝”接受医用氧舱治疗而引发爆燃的事故。意大利1997年也有一起同类事故。而每起事故后,法院和公诉方的态度不是嘲笑烧死的病人没文化,而是认定氧舱操作人员和护士未善尽检查病人的责任,起诉、判处医院方面人员按“过失杀人”罪服刑。

中国医用氧舱火灾数量以及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在世界上均列首位:美国人统计的1967—2011年全世界医用氧舱火灾死亡人数96人里中国死亡者有43个,中国医学界自行统计的医用氧舱火灾死亡人数是59—74

中国的医用氧舱火灾数量是无可否认的世界第一。按全球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研究方面的权威美国人保罗·谢菲尔德的不完全统计:1967年至2011年可通过公开报道确认的全球医用氧舱火灾死亡人数是96人,其中中国的死亡人数总共是43人。这一数字可以对照中国高压氧医疗研究者自身的统计。2009年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与第三军医大学新桥医院高压氧治疗中心等医疗机构联合发表的论文《中国38起高压氧舱事故分析及安全管理探讨》的统计结果是:中国医用氧舱已发生36起火灾伤亡事故,伤3人死59人。而2012年的新论文《医用高压氧舱安全管理与安全事故的探讨》从公开报道中不完全统计的数字是从1965 年至 2011 年发生36起医用氧舱火灾,死亡74人,伤6人。

依据《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与《高压氧临床应用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医院有义务对接受氧舱治疗的病人进行安全教育,还须检查确保病人没有携带火种、易燃物、能产生静电的物品入舱

中国现行的医用氧舱行业标准与使用规定并不脱离世界主流,同样强调医院有义务确保入舱患者未带能引起火患的物品。2000年质监局与卫生部联合制定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开始实施。其第四十一条:“医用氧舱使用单位应执行医护人员三级负责制”。其第四十七条:“医用氧舱使用单位须向进舱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舱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戴能产生静电的服装、鞋帽。严禁沾染油脂的物品置于舱内”。2013年卫计委制定的《高压氧临床应用技术规范》开始实施,其第四章第三款第2、3条也强调了医院在临床应用高压氧舱时,应确保患者不着未经阻燃和防静电处理的衣物入舱;应杜绝火种、易燃、易爆物、易引起电火花的物品入舱。

按《高压氧临床应用技术规范》与各省市《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医院有义务向入舱患者及家属告知注意事项与预防措施,并由患者方签署列有入舱安全须知的《高压氧治疗知情同意书》

不管是全国性行业标准《高压氧临床应用技术规范》,还是包括广东省在内的各省自定《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都规定了在实施高压氧治疗前,医师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治疗目的、风险、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以及预防措施等,并由其签署《高压氧治疗知情同意书》。而《高压氧临床应用技术规范》附录中的同意书范本第五条,就是“入舱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各类火种;手机、电动玩具等各类带电物品;火药、有机溶剂等各类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着未经防火和防静电处理的化纤织品”。

中国医学界普遍认为入舱患者携带化纤制物、火机、手机、电动玩具应归咎于操舱人员违章失职,未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所致

中国高压氧医疗研究者在对待氧舱火灾的态度上,远比社交网络上嘲骂死亡患者无知、替院方叫屈的看客们更人道和理性。基本上所有探讨高压氧舱安全与管理机制的专业研究文献,都认为入舱患者携带化纤制物、火机、手机、电动玩具是因操舱人员违章失职,未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及进舱须知所造成,并不把火灾的过失责任归咎于无知患者。这些文献中总结了实务中切实可行的“三查”(入舱前查、入舱后查、出舱后查) 及“三级查”(主任、操舱医师技师护师、工程师) 制度。入舱前医院方面应检查病人的适应症、禁忌症;查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查气源、电源、管道阀门、接头及各种仪器仪表。但这些共识和行政部门颁发的行业标准一样,都属于“推荐性”的原则规范,并没有实际的强制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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