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将迎来大修订

发布时间:2018-10-28 17:37:48
来源:看医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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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十年,综合医院建设标准终于要修订了!

10月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关于征求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修订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国卫规划基装便函〔2018〕95号)。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是根据住建部《关于下达2014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4〕125号)要求,对《综合医院建设标准》(建标110-2008)组织开展修订工作而形成的,而这次修订,旨在推进健康中国建设,规范综合医院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决策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那么,怎么才能体现出修订版能实现“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这一目的呢?通过和原版比对,发现文字上还是有一些改动的,也许从细微处你就可以窥见国家卫健委在综合医院管理方面一些“新”思路?要不,我们一起瞧瞧去?

床建筑面积标准大幅度提高患者住院体验将更舒服

第一个突出特点是床建筑面积大幅度扩大。按照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修订版比原版大幅度增加了设置标准。

比如原版对400~500张床位的建筑面积指标规定为83㎡/床,修订版则规定400~599床位的建筑面积指标为115 ㎡/床;原版1000张床位的建筑面积指标规定为90㎡/床,修订版则将900~1199床位的建筑面积指标提高到了113 ㎡/床。

如此大幅度扩大床建筑面积建设标准,显得空间格局更宽敞,患者住院空间很舒服。

增加的面积去了哪儿?

那么,建筑面积大幅度增加,那增加的面积去了哪儿?

从医院各组成部分占比看,就可以看出一点儿门道。

原版急诊占3%,修订版占3~5%,

原版门诊占15%,修订版占12~15%,

这就是说压缩门诊,扩大急诊。

原版医技占27%,修订版占25~27%,取下限,

原版保障占8%,修订版占8~12%,取上限,

说明实质是压缩医技,增加保障部门,仔细看主要是减少了很多临床已经淘汰的检查设备。

原版行政占4%,修订版占3~4%,取下限,

院内生活原版占4%,修订版占3~5%,说明简政还是必要的。

增加科研、预防、教学区面积建设标准

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小细节是,修订版普遍大幅度增加了预防、科研、教学区人均面积。修订版中关于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规划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由原版20平方米,增加为35平方米。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增加科研用房每人由32平方米增加到50平方米。

开展国家级重点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按照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每个3000平方米增加相应的实验用房;承担国家、国际重大研究项目的综合医院,应根据实际业务需求单独报批。

修订版删除了附属医院用房建筑面积指标,对教学医院用房建筑面积指标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4平方米/学生增加到10 平方米/学生。并且规定,承担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综合医院,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规范化培训人数,按照1000平方米/个的标准增加培训用房面积,按照10平方米/人的标准增加教学用房面积,按照12平方米/人的标准增加学员宿舍面积。

对于综合医院图书馆,按照编制内职工2平方米/人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室内活动用房按照编制内职工1平方米/人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院内生活保障用房按照0.4 平方米/床的标准增加建筑面积。

建设项目增加了内容 体现系统性

修订版第十三条规定,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由场地、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医疗设备组成。场地包括建设用地、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门诊、住院、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通讯设备、智能化设备、动力设备、燃气设备等。

承担预防保健、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还应包括相应预防保健、科研和教学设施。这个比原版“第十三条: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就更全面,实际上体现了建设规划的系统性。

人性化跃然纸上

在规划布局方面,修订版更注重人文关怀。比如,要求新建医院应配套建设患者、医护人员的康复、活动场地。建筑密度不宜超过35%,容积率宜为1.0 ~1.5。改建、扩建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及当地规划要求调整,但容积率不宜超过2.5。医院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三层以上医疗用房电梯不得少于二台,其中一台为无障碍电梯,病房楼应单设污物电梯。

候诊区等公共空间应充分考虑老弱病残孕等特殊患者需要,设置无性别卫生间、哺乳室和婴儿整理台等。

门急诊、病房、手术室等区域应设置医患交流室、医护人员休息区等,注重人文关怀,为医务人员提供必须保障。

对规模控制方面既没有放松也没有放纵

至于一些媒体在解读根据建设规模表述的“变化”提出建设规模控制有所放松,其实并不是这么回事。

修订版提出,综合医院建设规模按照200张床以下、200~399床、400~599床、600~899床、900~1199床、1200~1500床及以上6个级别。而原版规定: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但并不是禁止更大规模的综合医院。

原版第三条规定: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所以,笔者很愿意相信,这次修订版主要是适应新形势需要,在一定程度上是与时俱进,所以修订版明言:合理确定建设规模,而不是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其目的是满足综合医院功能需要(汶川地震时华西医院发挥的国家级区域医疗中心作用,可以说是无可替代的,举足轻重的),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医疗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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