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全市在用医用氧舱安全使用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全市在用医用氧舱安全使用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
京卫药械字﹝2012﹞73号
各区县卫生局,有关三级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医用氧舱临床使用,切实保障患者医疗安全,贯彻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质技监局锅发〔1999〕218号),落实党的十八大安保公共卫生安全专项行动要求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我局对全市有在用医用氧舱的医疗机构开展了安全使用专项检查工作。
本次专项检查工作由市卫生局、各区县卫生局的相关人员以及我市医用氧舱行业内的有关临床和工程类专家联合组成检查组,于2012年8月下旬集中力量用时4天对全市36家有在用医用氧舱的医疗机构进行了包括规章制度执行情况、上岗人员资质情况和医用氧舱资质情况等内容的全面检查。检查结果显示,全市医用氧舱资质齐全,总体使用状况良好。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区县卫生局高度重视,指导督导到位
各区县卫生局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按照我局要求,指导督导所辖相关医疗机构很好地完成了前期自查工作,同时还派专员全程参与了对医疗机构的现场检查。其中,怀柔、通州区卫生局的局领导也一同参加了现场检查。
二、相关医疗机构落实责任,总体情况较好
各相关医疗机构为配合此次专项检查,先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指定了院级领导牵头负责,由医用氧舱使用科室和设备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以保证工作落实到位。 同时,从事医用氧舱管理和操作的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和《关于加强高压氧舱临床安全使用管理的通知》,进一步掌握有关政策规定,增强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操作的意识。
绝大多数医疗机构能够做到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门诊病历、治疗方案、操舱记录齐全,对氧舱进行定期检验,各类档案保存完整,经常进行教育培训和突发应急事件处理演练。
三、重视存在的问题,抓好整改工作
此次检查中,部分医疗机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个别氧舱老旧,长期未改造、大修,有的甚至已不符合新国家标准(GB\\T 12130-2005)的要求;二是消防水罐压力不够或没有配置消防水喷淋系统,没做氧舱定期检验;三是上岗人员资质不全,氧舱负责人不熟悉业务,氧舱所在科室没有配备专职的医师。其中,个别医疗机构还存在一个操作人员同时开两舱,进舱患者不更换专用衣服等问题。
为切实保证患者的医疗安全,促进医疗机构加强日常管理,强化责任意识,针对此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提出以下要求:一是对于氧舱老旧,长期未改造、大修氧舱,已不符合新国家标准(GB\\T 12130-2005)的要求,以及一个操作人员同时开两舱的有关医疗机构,要求立即停用医用氧舱,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上报我局,经过我局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二是对于消防水罐压力不够或没有配置消防水喷淋系统,以及没做氧舱定期检验的有关医疗机构,要求暂停使用医用氧舱,对存在的问题改进完善后方可继续使用;三是对于上岗人员资质不全,氧舱负责人不熟悉业务,氧舱所在科室没有配备专职医师,进舱患者不更换专用衣服的有关医疗机构,要求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我局将在今后不定期组织抽查,对发现未做整改的医疗机构立即责成停用。
请各区县卫生局将本通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并在今后继续加强对其在用医用氧舱的管理。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