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政司医用高压氧岗位培训中心二ОО五年十二月举办高压氧岗位培训班的通知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
各医院医务科:
2003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的形式正式公布实施。该条例第77条规定:
第七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期限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
高压氧舱(含婴儿氧舱)属于高压载人特种设备。为贯彻《条例》规定,本中心将于2005年12月在长沙举办医用高压氧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班,通知如下。
一、办班时间
1.理论培训:2005年12月4日报到。12月5日~14日为理论培训学习时间。凡需领取上岗证或复训换证的学员,必须参加理论培训,学习10天,培训后经考试合格,发给由卫生部印制的上岗证。
2.操舱学习:为方便学员,操舱学习安排在理论班之前或理论班之后分两批进行,学习时间分别为2005年11月30日至12月4日和12月15日至12月20日。操舱学习由学员自由选择参加,学会为止,并发给操舱培训合格证。
二、培训对象
1. 新上岗高压氧从业人员上岗前培训并领取卫生部印制的上岗证。
2.上岗证超过有效期(3年),需要 复训换证的学员。
三、培训内容
1.理论培训内容:
(1)高压氧医学的基础理论知识、高压氧设备及管理、高压氧操作与护理、高压氧的临床应用,以及高压氧设备及治疗的安全管理等。
(2)为适应复训学员的需要,培训班在原有课程的基础上,新增加呼吸生理、缺氧的生理与病理、氧自由基学说、高压氧设备及治疗相关法规,以及医学论文写作、高压氧医学新进展等教学内容。
2.操舱培训内容:学习内容包括各种舱型(大型氧舱、单人氧舱、婴儿氧舱)的操作学习。学员可在普遍了解各种舱型操作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舱型重点学习。
(接反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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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执 单 (填好后请尽早寄回)
理论班报名回执单
姓 名 | 性别 | 年龄 | 职务职称 | 单 位 | 电 话 | 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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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市(县) 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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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 市(县) 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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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费标准
1.会务费、资料费:1350元。
2.住宿费:食宿由培训班统一安排,住星级宾馆,75~85元/天。
3.操舱培训费:350元。
五、教材
1.本中心为学员提供以下学习资料(不另收费)
(1)高压氧临床医学(新编教材) (湖南科技出版社·2004)
(2) 多媒体高压氧培训教材及光盘 (新编第二版·2005)
(3)高压氧设备及操作录像光盘(2个)。
(4) 医用高压氧舱管理与应用规范 (中华医学会高压氧医学分会·2004)
2.下列学习资料供学员自由选购:
(1)高压氧在儿科及产科的应用 (人民军医出版社·2004) 36元/本
(2)高压氧医学问答 (第二版·2005) 15元/本
(3)中国高压氧医学论文集 (湖南科技出版社·2003) 75元/本
(4)中国高压氧医学论文集(续编) 价格待定
六、报到
1. 地点:长沙市留芳宾馆(长沙市开福区留芳岭14号) 宾馆联系电话:(0731)4311888-340/
(0731)6710167
2.接站:2005年12月4日早上7时至当晚11时,在火车站出口处有接待人员。晚上11时以后到达长沙者请于出发前与本中心电话联系。
3.乘车路线:火车站乘9路公共汽车→至经武门站下车→经地下通道过马路→继续前行200米即至留芳宾馆。
4.乘飞机路线:可直接在机场出口处乘民航班车至民航大酒店→乘111路公共汽车→兴汉门站下车→前行10米至留芳岭巷口后再步行200米即到。
七、通讯地址:长沙市湘雅路87号 湘雅医院高压氧科 电话:0731-4327425
联系人:吴致德(手机号:13055167690) 李双(手机号:13786148940)
八、注意事项
1.回执单填好后务必寄回,或来电话告知,以便安排接车及保证食宿等事宜。
2.此通知发放有限,请转告您所在地区其他氧舱单位。回执复印件有效。
3.首次培训者请自带1寸相片两张,再次培训者请带原上岗证。
4.参加操舱培训的学员必须在2005年11月25日前电话与我中心联系,共商具体安排。
卫生部医政司医用高压氧岗位培训中心
200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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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舱培训报名回执单
姓 名 | 单 位 | 重点培训舱型选择 | 培训时间选择 | |||
多人舱 | 单人舱 | 婴儿舱 | 理论班前 | 理论班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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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执地址:湖南省长沙市湘雅路87号 中南大学湘雅医院高压氧科 邮编:410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