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亡标准”浮出水面
目前,关于死亡的判定标准分为脑死与心死两种。长期以来,传统观念一直以心跳停搏和呼吸停止作为临床人体死亡的标准。1968年,美国制订了世界上第一个脑死亡诊断标准,赋予死亡新的定义:脑死亡就等于机体整体死亡,确诊一个人脑死亡后,那么这个人便不再具有生命。
无效的抢救
现代医学认为,代表人体生命的首要生理特征为呼吸功能,而主宰呼吸功能的中枢神经区域位于脑干。因此,推荐将脑干死亡作为达到死亡临界点的标准,同时也作为判定人类脑死亡和死亡的标准。山东大学齐鲁医院神经外科主任医师、中华疼痛医学学会委员及中华器官移植学会常务委员吴承远教授说到:脑死亡一般都发生在心脏停搏之前,这时人的大脑皮层和脑干的神经细胞都已经死亡,死亡的神经细胞是肯定不能复活的。采用脑干死亡作为个体死亡的判定标准更具保守性、安全性、可靠性。脑死亡诊断必须符合以下六个条件:1、自主呼吸停止;2、不可逆性深昏迷,无自主性的肌肉活动;3、对外界刺激毫无反应,但脊髓反射可以存在;4、脑干反射消失;5、脑电图呈现平直线;6、这种状态持续12小时以上。人体有12对脑神经经由脑干发出,主管人的感官、呼吸等重要生理功能。
但是,近年来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医疗仪器设备的迅速发展,呼吸和心跳都可以用人工来维持。因为心肌有自发的收缩能力,在脑干死亡后还可能有一段时间微弱的心跳,而呼吸则可以用人工来维持。但脑干死亡之后,这些依靠生命支持系统和高科技技术所能维持的、包括残余心跳在内的部分生物特征不再表明生命的继续存在。这就是现代医学的“4—3—2”定律:脑干死亡=脑死亡=死亡。
目前,在我国仍以心跳停搏和呼吸停止作为临床人体死亡的标准,因此许多已经脑死亡的病人仍然在进行长时间的无效抢救。以脑死亡为死亡标准,将能节省大量的不必要浪费的卫生资源。如果一个人在科学上被认为是脑死亡,可以不用再输液,不用再抢救,资源的浪费也就没有了。脑死亡后毫无意义的“抢救”和其他一切安慰性、仪式性的医疗活动给患者的家庭带来巨大的负担,也给国民经济及医药资源造成巨大的浪费。据粗略估计,我国每年为此支出的医疗费用可达数亿。一项调查显示,ICU(特护病房)病人的费用是普通病房病人的4倍,而在ICU抢救无效而死亡的病人的费用又是抢救成活病人的2倍。
器官捐献:身后的善举
济南军区总医院泌尿外科副主任医师李香铁说:在我国,每10000人中就有一个尿毒症患者。彻底治疗尿毒症的惟一办法就是进行肾移植,但是,由于肾源极少,每年能做肾移植手术的尿毒症患者仅有1—2%,绝大部分的患者是在等待肾器官移植中死亡。供体的来源严重缺乏,而且在质量上没有保证。一条条本可以“起死回生”的生命,却因没有移植器官而死亡。对于拥有13亿人口的泱泱大国来说,进行角膜移植手术却要到斯里兰卡进口角膜。
如果我国采用国际上通用的“脑死亡就等于机体整体死亡”的概念,将脑死亡者作为器官移植的来源,我国将有千千万万的病人可以获得新生。北京日报3月28日便报道了一则脑死亡者捐献肾的事情:
最近,一个已保守半年多的秘密被披露出来,去年7月,上海第二军医大学长征医院曾成功地为两名尿毒症患者实施了肾脏移植术。肾移植并非什么新鲜事,关键在于,这两例手术所用肾脏,来自被捐献的一位脑死亡者体内,而捐献时他的心脏仍在跳动。
以脑死亡为死亡标准大大提高器官移植数量和质量。脑死亡者的心脏仍然在跳动,使各脏器的血液供应得以维持,在及时施行人工呼吸和给氧的条件下,各脏器组织不会像心死者那样发生缺血、缺氧,作为供体,这些脏器组织有着较强的活力,为移植成功提供了先决条件。由于脑死亡的概念没有在法律和医学上得到认可,我国有限的肾移植手术的肾脏都来源于无心跳的尸体供体。这类供体的主要缺陷是血液循环停止时间太久,脏器缺血时间长,容易造成严重的损伤,移植成功的概率较小。脑死亡立法以后,使器官移植能够得到更好一点的器官,科学的东西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观念需要改变
国外的很多国家,包括中国香港和台湾地区都为脑死亡立了法。医学专家认为:脑死亡为死亡诊断标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是社会高度科学性的标志。十多年来许多专家在奔走呼吁:为脑死亡立法。这是对科学的认可,是对生命的尊重,是节约社会资源的途径。
脑死亡立法是对几千年死亡观念的突破。死亡问题承载着几千年的文化,科学即使能够达到这样一种共识,就是认为脑死亡代表人体死亡,但是,中国传统文化已经根深蒂固地长在我们的观念中,社会接受起来未必容易。看着自己的亲人心跳仍在却要说他已经死亡,这对我们来说确实难以接受,就传统伦理道德来说也是行不通的。但是,科学总是在和传统斗争当中发展起来的,正确的东西我们就要发扬,我们要抛弃愚昧无知,转变观念。况且想到自己的器官将在别人身上延续着生命,看到数千万条生命获得重生,数千万个家庭免受失去亲人的悲痛。我们没有理由拒绝脑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