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道堵塞要命-鸟巢堵排烟道,一家四口煤气中毒 燃气公司担责,受害人获赔18.5万
去年2月,我市三茅宫1区某栋,一家四口因一氧化碳中毒被发现倒在家中,父子俩不幸当场身亡,母子俩被送医抢救挽回生命。事发后,本报曾进行过专门报道,并对死者家属状告镇江华润燃气公司要求赔偿一案予以追踪。近日,润州法院已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华润燃气公司承担原告损失的20%。经市中院调解,双方以18.5万元了结此案。
回放:
鸟巢堵住排烟道酿悲剧
该户主人姓奚,与妻子朱某及两个儿子同住。2012年11月21日,奚某向镇江华润燃气公司交纳房屋燃气工程设施安装费3000元,双方签订了城市管道燃气供用气安全合同。
事发当日,奚某父亲接学校通知,得知孙子未到学校上学,遂请锁匠强行打开门锁,进入现场后发现门窗紧闭,奚某一家不省人事。奚某及小儿子在送医前去世,奚某妻子及大儿子送医抢救,挽回了生命。
后经切割橱柜内的箔铝排烟道,发现热水器排烟道被鸟巢堵塞,致使一氧化碳气体难以排放。而在开通天然气前,奚某一家一直使用购买于2001年、由朋友帮忙安装的光芒牌jsyd8型号热水器(仅适合液化气),以罐装液化气为气源进行淋浴,热水器排气管道与灶具设施排烟管道经密闭的橱柜延伸至厨房东墙与外界相通。其中热水器安装在厨房墙面,箱体侧面清晰印制型号、安全使用方法等信息。
此后,朱某向润州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燃气公司赔偿奚某死亡各项损失计728899.50元。
原告:
未警示及定期安全检查
庭审中,原告方认为,燃气公司在接受安装燃气申请后,现场查勘时未对使用方进行安全警示并要求整改,之后也未对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律师认为,根据《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28条第1款之规定,对符合使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管道燃气企业应当与之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安装前对用户家中燃气计量表后燃气设施、灶具的检查以确定是否符合使用条件,都是被告的法定义务。
原告律师同时称,作为行业规范的《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燃气企业对居民用户每2年检查不少于一次,入户检查包括用气设备应符合安装、使用规定,并做好检查记录。
可见,安装前检查是必须的,并且和使用过程中的入户检查具有同等意义,检查内容包括表前设施和表后设备,检查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
被告:
事故为原告自身过错导致
燃气公司的代理人认为,双方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明确约定,用气人不得安装使用与燃气不相适配的燃气器具,不得将燃气管道和设施敷设在密闭的橱柜中。被告向原告发放的安全使用手册,也载明了热水器的安装和使用须知。
代理人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燃气计量表前设施由被告维护、更新,表后燃气设施和器具由用户负责维护、更新。
经举证,奚某收到燃气公司交付的《燃气安全使用手册》一本和缴费卡一张,手册对一氧化碳气体的危害性、安全使用燃气的常识、燃气灶具的安装使用及维护、热水器的安装使用进行了介绍。
奚某一家在常年使用热水器过程中,未组织专业人士对热水器等设备进行任何检修和维护。开通天然气后,燃气计量表前设备由燃气公司安装,表后设备(包括用管道将表前设备与灶具、热水器自有电器等连通)均为奚某家人自接。
就此,燃气公司代理人认为,事故原因若为原告陈述,该部分设施的养护责任在于原告,与被告无关。原告自身过错导致事故发生,不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
燃气公司未履行高度注意义务
法官认为,根据各项证明,可认定奚某一家与燃气公司签订了供用气合同。
燃气公司作为天然气提供方,根据“利益报偿”和“危险控制”理论,应当承担更重的注意和保护义务,应当对于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对使用方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保证使用方清楚认知天然气的使用方法而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
法院就此判决,被告华润燃气公司若在安装前履行检查义务,责令奚某一家拆除旧热水器而安装合格适配热水器,则悲剧可避免。故燃气公司未履行高度注意义务的不作为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20%的责任。
朱某对该判决不服,向市中院上诉。7月8日,经市中院调解,双方以18.5万元了结此案,双方再无其他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