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发文:打火机进氧舱谁之责
近日,广东韶关南雄市人民医院一名患者因私自携带打火机进入高压氧舱被烧身亡。发生这样的事故,该追究谁的责任?
目前,我国对于高压氧舱的安全管理规定仅有部门规章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进行调整,但这并不影响对于医疗机构所承担义务的认定。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1999年联合制定的《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第47条的规定,医用氧舱使用单位须向进舱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进舱人员不得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不得穿戴能产生静电的服装、鞋、帽,严禁沾染油脂的物品置于舱内。医用氧舱的使用单位应执行医护人员三级负责制。由此可以看出,医院承担着对进舱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的义务,如果没有进行充分的宣讲,使患者没能认识到上述禁止行为的危险性,那么医院是存在过失的。
此外,《高压氧临床应用技术规范》规定,杜绝火种、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和易引起电火花的物品进舱,其附录《高压氧治疗知情同意书》范本中第5项也规定,入舱人员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各类火种……该技术规范措辞严厉,要求医院有义务采取各项措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进舱“零违规”。
同时,广东省出台的《高压氧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规定,实施高压氧治疗前,高压氧医师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治疗的目的、风险、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以及预防措施等,并由其签署《高压氧治疗知情同意书》,实施高压氧治疗技术的各类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管理制度以及人员职责。该技术规范要求采取“告知”与签署“同意书”的方式对患者或其家属进行安全教育,降低了患者草草签署“同意书”不关心提示内容的风险。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也规定了免责条款,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院可以免责。因此,患者要树立安全观念,仔细阅读治疗知情同意书,严格依照医生的指示配合治疗;医院应增强法律意识,牢记各项医疗法律规范制度的规定,提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保障医疗行为安全进行,降低医疗事故的发生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