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专题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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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海华:
各位媒体朋友大家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上午卫生部召开的专题新闻发布会。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中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文件近日已经印发到各地。今天很高兴邀请到卫生部政法司副司长赵宁、医政司副司长赵明钢、卫生部纠风办副主任李林康,中国医师协会副秘书长谢启麟出席我们的专题发布会,向大家通报《行为规范》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如何贯彻实施。
首先有请赵宁司长通报有关情况。
2012-07-18 10:11:17
赵宁: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我代表卫生部简要介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制定的背景情况。
一、目的和意义
医疗卫生事业是造福人民的事业,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切身利益,关系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全国860万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是医疗卫生事业的主力军和医疗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其职业道德水准、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直接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医疗卫生行业形象。
2012-07-18 10:17:12
赵宁: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在深化医药委身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实施卫生“十二五”规划起步与展开的衔接时期,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针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服务、诊疗行为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行为规范》)。
2012-07-18 10:17:39
赵宁:
《行为规范》结合医疗卫生改革发展新形势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新希望,整合、细化了有关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要求和规定,对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水平,改进医疗服务质量,解决医疗服务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提升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加强医疗机构管理,保障医改顺利进行,促进卫生事业科学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2-07-18 10:18:46
赵宁:
二、《行为规范》的起草过程
《行为规范》的起草工作,从去年初开始筹划着手。卫生部各有关司局会推中国医师协会成立了《行为规范》起草小组,在广泛深入调研和研究论证的基础上,经过反复讨论修改,以座谈会和书面的形式,广泛征求了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厅局,有关行业学会协会以及医务人员的意见。
2012-07-18 10:19:02
赵宁:
从2011年12月26日至2012年6月1日,通过卫生部网站、《健康报》等新闻每面向全行业和全社会征求意见。
经卫生部2012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6月26日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行为规范》。
2012-07-18 10:19:17
赵宁:
三、行为规范的主要内容
《行为规范》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作出了明确规定,共十章,六十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是适用范围。《行为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及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此外,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也适用于《行为规范》;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2012-07-18 10:19:27
赵宁:
二是规范内容。针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特点,《行为规范》在内容上设定了基本行为规范和每类人员的分类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第二章规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的八条基本行为规范,即以人为本,践行宗旨;遵纪守法,依法执业;尊重患者,关爱生命;优质服务,医患和谐;廉洁自律,恪守医德;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爱岗敬业,团结协作;乐于奉献,热心公益。这八条是医疗机构所有从业人员都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2012-07-18 10:19:38
赵宁:
《行为规范》的第三至八章对每类人员在基本行为规范之外,需要根据其职业类别遵守的分类行为规范作了规定,分别详细列举了管理人员、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医技人员、其他人员等六类人员的具体分类行为规范。
2012-07-18 10:19:46
赵宁:
三是实施与监督。为了保证《行为规范》的有效执行,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行为规范》明确由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贯彻实施,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规范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去内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规范的监督检查,并把《行为规范》的实施情况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级评审、医师定期考核、医德考评、职称晋升、评先评优挂钩。
我就简要介绍这些情况。谢谢各位。
2012-07-18 10:20:00
邓海华:
下面请医政司赵明钢副司长介绍我们贯彻落实《行为规范》的具体措施和要求。
2012-07-18 10:20:08
赵明钢:
尊敬的各位媒体朋友,非常高兴再次和大家见面。下面我向大家介绍《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颁布以后医疗机构将如何贯彻落实。刚才赵宁副司长向大家系统全面地介绍了《规范》起草的意义、背景、主要内容以及总体工作要求。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范》的要求,制定完善的实施工作方案,其中包括组织全体职工进行认真学习《规范》,进行讨论,使每个从业人员熟记于心,并在工作实际中予以贯彻落实。除了组织学习培训外,医疗机构将《规范》的督导检查分解到相关职能处室,由职能处室督促各个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而且要把规范的执行情况与医师、护士和其他从业人员的年终考核、晋升、奖惩、绩效工资紧密衔接起来,记入个人考核档案。同时,各级行政卫生部门要对辖区内各医疗机构对《行为规范》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督导检查,把落实情况作为评审的主要内容,同时也作为开展医疗质量万里行、“三好一满意”重要载体和抓手加以督导,指导医疗机构的贯彻落实。
2012-07-18 10:20:41
邓海华:
下面请中国医师协会谢启麟秘书长介绍协会如何贯彻落实《行为规范》的有关情况。
2012-07-18 10:2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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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启麟:
各位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中国医师协会作为行业协会代表参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编写工作。医师协会作为医师的行业协会,加强医师队伍建设是协会不可推卸的责任,行业搞不好,行业自身也有切肤之痛。协会自成立后做了很多工作,围绕着行为规范出台的几项工作,协会成立之后我们进行了《医师法》的免费培训,目前已经培训了20多万人次的医生。从2007年开始,协会又推行人文医学的技能培训,目前培训了400余名人文医师的师资,建立了50个人文医学培训点。我们还推出了《新世纪医师职业精神》《医师宣言》,努力倡导良好的医德医风。
2012-07-18 10:24:25
谢启麟: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我们协会从一开始就参与了起草工作,同时按照卫生部的要求,我们还参与编写了一本贯彻落实行为规范的手册,希望医务人员能够通过对手册的学习,来接受规范,了解、熟悉规范,在工作中按照规范来做。规范手册采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希望用比较通俗易懂的语言对条款进行有益的补充,激发从业人员的职业自豪感。职业自豪感非常重要,我们协会在2009、2011年两次做了职业医师情况调查,78.1%的医生不愿意子女再从医,这是很严重的,一定要激发医务人员从业的自豪感,珍惜自己的职业。在手册编写完稿后,我们进行了小范围的测试,有关人员反响良好。谢谢大家!
2012-07-18 10:28:45
邓海华:
下面是记者提问时间。
2012-07-18 10:34:33
中国改革报:
请问谢启麟秘书长,《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出台了,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些规范出台以后首先要自觉,其次要自律,其次是管理。医师协会可能在这方面有更大的作为,请问在这方面医师协会怎么发挥作用?医师协会会不会有同行监督呢?手册中提到“要保证医疗技术科学性、合理性”,这个专业性很强,这需要同行人有一个监督,有了监督才有自律,光靠道德是不行的,医师协会怎么从同行监督的角度做一些事情呢?
2012-07-18 10:35:01
谢启麟:
除了刚才我介绍到我们协会已经做的一些工作,当然还会继续做,比如说法律法规的培训、对人文医学在医师队伍中的推进。《行为规范》颁布后,协会肯定还会在我们的年会、巡讲的培训中把《行为规范》进行推广,让大家遵照来做。刚才你说到了一件重要的事情,就是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执业当中,特别是医师执业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要独自面对病人的情况比较多,可能医德医风是非常关键的一件事情,我们要做监督和评估,这方面的工作我们一直在做。下一步也会继续加强,比如说对某项医疗技术适用是否合理,我们会进行评估评价。当然医疗技术的评估和评价是很复杂的,它涉及到的问题非常多,包括伦理问题、价格问题等等,当然我们也希望制定一些行业内部的测评,甚至很多专家提出来是否医生也做“黑名单”,我们正在考虑,我想通过《行为规范》的出台,作为行业协会肯定要努力推进好这项工作。
2012-07-18 10:36:21
赵明钢:
行业协会有很多考量,对于《行为规范》的落实会起到正向的积极的作用。《行为规范》的出台,一方面是我们对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了科学合理的整合;另一方面也是认真总结和吸纳了广大医务人员在长此以往的实践工作中的行为从感性到理性的过程;同时《行为规范》还对那些计划到医疗领域工作的人进行入门前的行为教育,告诉大家如果要从事这个职业必须做到这些要求。行政部门也好、卫生行业也好,对《行为规范》高度重视,卫生行政部门为保障《行为规范》的落实做了很多准备工作,一是前期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二是对于这支队伍的教育、培训、培养,特别是在人文关怀、医德医风方面,三是对医务人员提出要求的同时,我们也在向大家解释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行为规范,既是对行为的约束,也是对我们这支队伍合法权益的保障,另外对于保障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有重要意义,广大医疗从业人员是非常认同的,而且大家做得也是非常好的,可能有极个别的做得不到位的地方正是《行为规范》需要加强和管理的地方,希望所有医疗从业人员技术精湛、医德高尚,为群众提供满意的医疗服务。
2012-07-18 10:42:36
赵明钢:
刚才改革报的记者问了一个问题,她提到了医疗技术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行为规范》中在这一点上对医务人员有很高要求,既要求对专业的掌握,所谓专业掌握,就是对这一领域的某一疾病的所有治疗方案要了解和掌握,要了解给患者带来什么益处,比如说疗效怎么样,又有什么样的风险。除了掌握专业知识外,还必须平衡这个技术的人文性、伦理、费用等,所以今天当一个医生是很难的。医政司在医改过程中经常强调,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给患者诊疗的时候首先要保证安全、保证疗效,同时必须平衡好人文问题、伦理问题、费用问题。我们希望以最低的费用取得最好的治疗效果。卫生部医政司已经做了很多工作,包括诊疗指南、临床路径、抗菌药物的合理使用,下一步还有很多工作设想,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正在推进,以后还有机会和大家进一步交流。
2012-07-18 10:47:27
香港健康卫视:
《行为规范》在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中的执行情况如何监测和评估?《行为规范》第四章第21条规定“不过度医疗”,它主要包括了哪些方面?是否过度医疗如何界定?由谁来界定?
2012-07-18 10:49:09
赵明钢: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执行《行为规范》的情况如何进行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规范中已经明确行政部门要亲自抓,纪检监察要负责督导检查,同时要求各个科室对本科室人员遵守从业规范情况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估。除此之外很重要的一点是服务接受方的评价。大家可能注意到内地医疗机构都有意见箱或者行风建议箱,我们会进行患者满意度调查,既有行政机构组织的,也有医疗机构组织的,也有我们委托的第三方进行的患者满意度调查。患者满意度调查是有效的评估方式和手段,评估结果是并重的,都会对我们的工作给很好的提示,以利于工作更好地改进和提高。
关于过度医疗的问题。确实对“过度医疗”的定义是很复杂的,因为它涉及到多个方面。一个疾病治疗的合理与否和过度是相对的两个概念,在不同的情况下甚至会发生转换。举个例子,比如说一个心梗患者,如果说根据他的病情,既可以选择放支架进行介入治疗,也可以进行开胸手术进行搭桥。如果按照目前的物价水平,可能放三个以上支架的话在费用上比搭一根桥要贵一点。我们能否说放支架一定是“过度”了呢?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必须要总体衡量。比如说开胸手术和介入治疗,患者住院时间是不同的。患者进行介入治疗的平均住院日一般会比开胸搭桥的时间短。患者的感受也会不同,如果放支架,几乎没有什么痛苦,开胸手术首先疼痛就很痛苦,所以对是否过度医疗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012-07-18 10:50:13
赵明钢:
现在医生真的是很难,他一方面要有专业知识,另一方面要有很好的人文关怀,要有很好的职业道德,同时要能够很好的做性价比,还要考虑患者的感受度。在此我特别希望广大患者对医疗机构、对医生能够更好地理解,大家加强沟通,这样医患关系才能和谐。
当然我们坚决反对为了自己的不正当利益给患者做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和治疗,这是明确的过度治疗,这也是行政部门不允许的,也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我们会对这种现象严加管理。如果说违反党纪国法,按照党纪国法处罚,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就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处罚。
2012-07-18 10:53:09
中国妇女报:
关于第56条对确实违规的人员,卫生部是否有考虑能够使他们得到相应的处理?
2012-07-18 10:53:50
李林康:
谢谢这位记者朋友,说明你认真学习了我们的《行为规范》。对违反《行为规范》人员如何处理,行为规范中确实没有具体规定,这一定程度上可能影响到行为规范的执行力。因为这是受卫生部的立法权限所限,根据国家法律规定“行业主管部门没有对所属行业的从业人员设置处分或者处罚的立法权限”,也就是说卫生部没有权限在其文件中就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什么规定应该给予什么处分或者处罚作出具体规定。鉴于这种情况,我们在起草制定《行为规范》过程中也考虑到《行为规范》中的许多条文都是对有关医疗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中的规定的整合和细化,在有关法律法规中对规范这些规定的行为都已经有了具体的如何处罚、处分的规定。如果有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同时考虑到,目前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大部分都是实行聘任制,医疗机构对其有一定的处分权限,可能医疗机构对其从业人员违反规范的事实,掌握的也会更加全面、准确,因此《行为规范》第56条规定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另一方面《行为规范》也原则性地援引了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对违反《规范》的从业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以维护《行为规范》的严肃性,保证有效落实。
2012-07-18 10:54:16
南方都市报:
请问赵宁司长,这次出的是行业规范,这个规范也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整合。请问《执业医师法》已经出台了数十年,民间也有修改的声音,请问这部法律是否在修改中。这次出的行业规范和《执业医师法》是不是有嫁接关系或者说行为规范先出来,之后有一些会在《执业医师法》中体现?
请问谢秘书长,你提到执业医师情况调查78.1%的职业医师表示不愿继续从医,请问这个调查什么时候做的,在哪些范围做的?怎么看待这个结论?
2012-07-18 10:58:04
赵宁:
《执业医师法》实施了十多年,里面有许多问题,现在卫生部已经将《执业医师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也向相应的有立法权力的部门提出过建议,我们去年委托中国医师协会就《执业医师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我们也针对调研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着手进行修订工作,同时准备将医改中的一些政策或者好的做法加入到《执业医师法》,比如说多地点行医,我们准备在修订过程中予以考虑。同时在修订过程中,我们准备向社会征集意见。
刚才你还说到《执业医师法》和《行为规范》的关系。其实有一些规定就是《执业医师法》的规定,还有一些是《护士条例》的规定,我们把有关规定吸收到行为规范当中,这是不矛盾的,因为法律是必须遵守的底线,行为规范有一些是道德层面的规范,所以二者是相辅相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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